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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硕考研大纲最新变化】2025法律硕士考研大纲详细讲义解析

2024-09-13 10:32

来源:法硕研究生

作者:

  各位同学们家长们大家好,2025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已发布,来看最新变化。法硕考研25年大纲刑法部分对比24年大纲新增了15个罪名体系,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解析一下这15个罪名变化。希望这篇文章能为备战考研的同学们提供帮助,快跟着新东方考研网的脚步一起来看25考研最新变化吧!

  25 法硕刑法新大纲罪名变化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罪的认定:
  (1)此罪属行为犯,即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相关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共犯正犯化
  (3)煽动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纯正不作为犯)

  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为结果犯,要求造成结果才构成犯罪
  (2)本罪为纯正不作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高利转贷罪

  本罪的认定:
  (1)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2)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四、串通投标罪

  本罪的认定:
  (1)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触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还会牵连触犯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
  例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并许诺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基于串通投标罪的特殊性,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对于牵连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在进行评价时不应遗漏,科刑时则应从一重罪处理。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本罪的认定: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这里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2)实践中可能构成本罪的情形包括:
   ①将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出租、出售;
   ②擅自改变城市土地用途出售;
   ③合法获批土地后直接出售;
   ④直接转手倒卖城市土地等。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六、冒名顶替罪

  本罪的认定:

  2.组织、指使实施本罪,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注意规定)

  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本罪的认定: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破坏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行为还可能进一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
  (2)具体而言,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发布信息”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对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可以根据如下客观情形推定:其一,曾因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受过刑事追究,或者曾因发布同类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这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其二,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的

  八、催收非法债务罪

  1.要求有债务关系的存在,不存在债务或者虚构债务而索取的,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2.必须为非法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嫖资等非法债务。
  3.本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关系:
    催收非法债务罪:(二)为了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为了索债(非法和合法),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催收合法债务:只定非法拘禁罪
    催收非法债务:本罪和非法拘禁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4.实施本罪,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本罪的认定:
  (1)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可以是特定的个人、不特定多人,也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2)传授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公开或秘密传授;用语言、动作传授(“言传”“身教”);面对面直接传授,或通过第三者、通讯工具、媒体等传授;可传授一种或多种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限于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方法,也包括犯罪预备、反侦查、逃避制裁等行为的方法。

  十、故意损毁文物罪

  本罪的认定:
  (1)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损毁”是指以捣毁、焚烧、污损、拆除、挖掘等方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或者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破坏的行为。
  (3)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②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③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④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实施本罪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罪的认定:
  (1)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2)常见的非法占用形式包括:
    ①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而擅自占用农用地;
    ②虽获得审批手续,但超过审批手续范围、数量而占用;
    ③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审批手续而实施占用;
    ④改变土地用途主要有将农用地用途改为非农用地用途,以及农用地内部用途转化。

  十二、非法采矿罪

  十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罪的认定:
  (1)提供场所的方式包括主动提供或被动提供,有偿提供或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多样,如自己的住所、亲戚朋友的住所、租赁的房屋、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以及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
  (2)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人数以及时间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十四、环境监管失职罪

  本罪的认定: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造成大气、水源、海洋、土地等环境质量标准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事件。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以上就是2025年法硕考研大纲刑法部分新增15个罪名的详细解析。这部分内容合理规划的情况下,较快的同学一个小时左右即可完成背诵,但是也应该注意复盘,该背诵背诵,该刷题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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