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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老师收礼记录误发家长群!教育局回应了!教师收礼这样规定!

2022-12-0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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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老师误晒过万“礼单”!已停职!

小学老师误晒万元礼单至家长群!

网上流传的一张小学老师不小心将收礼记录发至家长群的截图火了!

截图显示,该家长群为江苏盐城向建湖县阳路小学一班级群,该班语文老师在布置完作业内容后多发出了一张照片,疑似家长送礼金的详细记录!

这一失误不仅暴露了教师自身收礼的情况,还殃及了送礼的家长,谁送的多,谁送的少清晰明了,可谓是尴尬至极。

之后,另有网传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当事老师在事发后“也伤心呢,一直摸到我家楼下把钱退了,都要哭了的那种感觉”,“连晚一家一家的跑了退”。

教育局回应:情况属实,当事老师已停职,调查中!

针对这件事,教育局也很快给出了反应!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发布通报:经初步核查,向阳路小学一老师疑似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清单截图属实,当事人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

建湖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纪委正在调查中”。

此事曝光后,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行为是败坏风气,应当严惩。·

有很多网友甚至认为应当“取消教师节”。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教师本身也是辛苦的工作,收礼的老师并不代表整个群体,不要以偏概全。

实际上,教师在平常工作中起早贪黑,照顾数十名孩子的学习,关心他们的生活,这些辛劳是值得肯定的,但部分教师的不良行为确也需要引起重视!

二、老师能不能收礼?小心被罚!

公办教师累计收受礼金或礼品

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认定为受贿罪

教师收礼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01 法律规定: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教师属于公共财政开支的事业编制,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教师的身份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

02 5000元以上!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综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公办教师累计收受礼金或礼品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认定为受贿罪。

如今,礼物价格越来越高,如果教师多年来多次收礼,可能会轻松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实,一份精心准备的贺卡,一句真心的祝福,一朵绽放的康乃馨也是表达心仪的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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