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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英伦:街上拉来一个陪审员

漫话英伦:街上拉来一个陪审员

伦敦市中心的中央刑事法庭。一个被指控的人应该享有“由陪审团裁决的权利”,不但是支撑英国法律大厦的基石,也可以说是英国给文明世界和世界文明最大的贡献之一。

一个英国老太提着一兜水果蔬菜走出超市,被人拦住:“劳驾,您能救个急,跟我到法庭加入陪审团么”?

英国的法庭我没上过(但愿这辈子没这个缘分),对法庭的概念,都是从电影电视剧的画面中得来的。

印象最深的,不是带着卷毛头套端坐高堂的法官,不是伶牙俐齿把死人说活把活人说死的律师,而是陪审团。

12 个男女,或是大学教授,或是无业游民,或是芭蕾舞女,或是饭馆跑堂,一言不发的坐在法庭一角。到最后,陪审团代表一句“有/无罪”,被告的命运就决定了。

日前在一个英国地方法庭上发生的一幕,甚至比电影电视还富于戏剧性。21世纪的今天,一个英国法官又给传承千年的陪审团制度“谱写”了一页新的篇章。

“上街拉夫”

在萨利斯伯里皇家法庭(Salisbury Crown Court)上,一桩性侵案的审判就要开庭了,主审法官Andrew Barnett才发现,陪审团凑不够人数。

法庭的陪审团由法官从一个14人的“陪审团成员候选库”中最后选定12人组成。候选库中,一个人与被告认识,一个人与办案的侦探认识,另一个人病倒了,法官临时缺了三个陪审团候选人。

其实,Barnett法官碰到的这种尴尬时有发生,通常是陪审团成员与案子有利益冲突或个人意外,如生病或家庭变故等。

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只好宣布延迟开庭,等新的陪审团组成后再择日开庭审判。

Barnett 法官显然是个急性子,不等,怎么也得把人给我找够,今天就开庭!他差遣法庭书记员到大街上“拉人”,找志愿者临时顶缺。

漫话英伦:街上拉来一个陪审员

BBC 电视剧《查特莱夫人的情人》中的法庭剧照。12 个男女,或是大学教授,或是无业游民,或是芭蕾舞女,或是饭馆跑堂,一言不发的坐在法庭一角。到最后,陪审团代表一句“有/无罪”,被告的命运就决定了。

刚出超市的老太太、骑车的过路人、街边长椅上的读报人…功夫不负有心人,还真找够了愿意临时拿出一个星期(预定庭审5天)参加陪审团的志愿者。性侵案审判如期开庭。

“老皇历”

问题是,法官能这么干么?Barnett法官还真是依法办事,从街上临时“拉夫”是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的。

英国《陪审团法案1974》第六章里,有一条称作“praying a tales”(传神的翻译就是“上街拉夫”),它允许法官在法庭所在的建筑范围外临时征召陪审员顶缺。

启动“praying a tales”,应该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Barnett法官审案遇到的情况是否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有商榷的余地。

英国司法办公室的发言人说,“praying a tales”是传承下来的“老皇历”,罕有应用。他确认,据他所知,没有法官“临时拉夫”的先例纪录。

陪审团与“诸葛亮”

漫话英伦:街上拉来一个陪审员

1215年约翰国王签署的《大宪章》,第一次明确了“陪审团裁决”的法律地位。《大宪章》中申明:“一个自由的人不能被囚禁…除非他的同类做出这样的判断”。

英国人发明的“陪审团裁决制度”(trial by jury),最早可以追溯到刀耕火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时代。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司法概念萌芽,即如果有足够的村民街坊站出来发誓被指责的人是无辜的,他/她就可以免予处罚,是“陪审团裁决”(trial by jury )的源泉。

1215年约翰国王签署的《大宪章》,第一次明确了“陪审团裁决”的法律地位。《大宪章》中申明:“一个自由的人不能被囚禁…除非他的同类做出这样的判断”。

一个被指控的人应该享有“由陪审团裁决的权利”(the right to a trial by jury)不但是支撑英国法律大厦的基石,也可以说是英国给文明世界和世界文明最大的贡献之一。

“陪审团裁决”制度当然也有让人着急上火不满意的地方。主要是陪审团员的挑选费时费钱。

陪审团成员的挑选是随机抽签,承担陪审团员角色,是一个英国公民的法律义务。但是,如果有特殊理由,比如突然患重病或家庭变故等,他/她可以要求豁免或推迟。

12个陪审团员终于敲定了,也不一定能顺利把案子审到底。有些案子一审就是数周甚至数月,在此期间,如果有陪审团员出现了利益冲突或其它原因需要被更换,庭审就要受影响甚至被迫推倒重来。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金融、医学、IT等行业的案子的专业知识要求很强。

因此,近年来一直有改革陪审团制度的呼声。有人建议,一些小偷小摸鸡毛蒜皮的案子,不要陪审团,由法官定夺。专业性很强的案子,由法官选择专家小组代替陪审团。

在旁观者眼里的“鸡毛蒜皮”,在当事者眼里可能是天大的事。至于“专业性”,中国有句俗话,“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何况是12个?而且不只是“臭皮匠”?

如果真的不幸被带上法庭,你是愿意把命运交给法官大人或“专家小组”,还是交给12个素昧平生的陌生人? 我绝对选择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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